内容:
2012年3月15日我驾驶机动车正常行驶,当通过大沽路与唐山道交口信号灯后因前方有两辆公交车在一二车道之间停靠,当时我行驶在第二车道,我准备向第三车道并道,当我的车头部分驶过两辆公交车之间时,这时两辆公交车之间不足2米的地方突然冲出一辆电动车,挂到我的右后视镜上,电动车倒地后人员受伤,我拨打120后被送往二七二医院治疗,同时我协助交通警察处理事故现场。医生诊断为左脚跟骨放射性骨折。需住院观察,然后到交通队得知结果是我的全责。我想咨询两个问题
1.像这种民间说法是“鬼探头”的交通事故当时根本就没有给驾驶员任何反应时间,交通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就定我全责,我觉得应该不是很恰当。
2.但是事故责任书已经认定,我目前在积极配合对方处理,走的是简易程序,如果最后对方狮子大开口我是否可以反驳该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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