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5日我驾驶机动车正常行驶,当通过大沽路与唐山道交口信号灯后因前方有两辆公交车在一二车道之间停靠,当时我行驶在第二车道,我准备向第三车道并道,当我的车头部分驶过两辆公交车之间时,这时两辆公交车之间不足2米的地方突然冲出一辆电动车,挂到我的右后视镜上,电动车倒地后人员受伤,我拨打120后被送往二七二医院治疗,同时我协助交通警察处理事故现场。医生诊断为左脚跟骨放射性骨折。需住院观察,然后到交通队得知结果是我的全责。我想咨询两个问题
1.像这种民间说法是“鬼探头”的交通事故当时根本就没有给驾驶员任何反应时间,交通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就定我全责,我觉得应该不是很恰当。
2.但是事故责任书已经认定,我目前在积极配合对方处理,走的是简易程序,如果最后对方狮子大开口我是否可以反驳该交通事故认定书?
尊敬的网民您好:
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可以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
在诉讼过程中,过错的认定不能完全依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不能作为认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应结合案情及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则原则进行综合认定。如果您有证据,则可以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如果您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向法院起诉。有需要可以电话联系27307018.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