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冯永红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2001年04月30日)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根据你的描述,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8年01月01日)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劳动争议需要以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经劳动仲裁程序。既然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则首先需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2008年05月01日)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以,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应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作为一名理性的公民,当初你要求经理给你上养老社会保险和医疗社会保险而经理以其他人都没有上的理由拒绝时,你就应当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仲裁时效从此时起算,仲裁时效已经超过一年。所以,你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不能追缴。建议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该情况。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 兰少一律师
2012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