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下午16:00左右我在正常工作,由于是快下班时间一位男同事要求我代替工作他要去洗手间,期间从我身边经过碰到我的身体,就因为几句话这位男同事就动手打我,经过医院医生诊察左边脸皮下组织有淤血块,头疼发晕。告知其公司领导,就是说给其动手打人者以最终警告其他公司概不负责,请问:我该怎么办
尊敬的张建梅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2004年05月10日)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建议你与对方协商,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费用,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对方。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 兰少一律师
2012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