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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张建梅    提问时间: 2012-03-16 14:36
 标题:在公司上班期间遭遇同事殴打
内容:

    3月15日下午16:00左右我在正常工作,由于是快下班时间一位男同事要求我代替工作他要去洗手间,期间从我身边经过碰到我的身体,就因为几句话这位男同事就动手打我,经过医院医生诊察左边脸皮下组织有淤血块,头疼发晕。告知其公司领导,就是说给其动手打人者以最终警告其他公司概不负责,请问:我该怎么办

回复部门: 损害赔偿    回复时间: 2012-03-16 16:13    是否超时:

尊敬的张建梅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2004年05月10日)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建议你与对方协商,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费用,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对方。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  兰少一律师

                2012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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