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0年第三轮农村土地承包的时候,我们王相村村委会,剥夺了本村十九家七十多口人的土地承包权,其中有十八家是因为拖欠村里的陈欠,有一家是缴钱缴晚了几天。我想请问这七十多人在当时是否有承包土地的权利。
尊敬的周杰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只要您及乡亲的户口确实在该村,那么您们就具有承包的土地的权利。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故您可向乡政府、镇政府或相关农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 王欣
201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