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医疗机构虚宣传误导他人美容消费
【案情回放】自2011年10月至11月期间,相继有消费者反映滨海某医院通过报纸、公交站牌和散发宣传单等方式夸大宣传,宣称自己是著名医疗美容机构,开展医疗美容经营活动。
【处理结果】经滨海新区工商局调查核实,该医院通过报纸滨海版、部分公交站及广告宣传单散发虚假夸张性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对该院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承担责任。
十一、擅自涂改营业执照非法代理出国中介
【案情回放】2011年4月22日,本市工商部门接市公安出入境管理局转来的群众反映,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违法从事出国留学、出国移民中介服务,请工商部门予以协查。
【处理结果】工商部门会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公安分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该分公司经营范围为教育信息咨询(包括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等,但其不能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经进一步核查,该分公司擅自涂改经营范围项目,将范围中的教育信息咨询(出国留学中介服务除外)涂改为教育信息咨询(包括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骗取出国留学、出国移民咨询人员的信任。工商部门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相关规定,对该分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退还缴款意向出国人员的费用,并责令期改正。
【案情分析】从事出国留学、出国移民的中介服务,按照规定应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等行业资质及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一些出国留学人员对提供服务的企业不做仔细审验,导致存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风险,对无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资质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相关行政部门会给予行政处罚。(通讯员卢连胜王毅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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