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电视出质量问题维修谎称雷击所致
【案情回放】2011年7月,宁河消费者杜某到工商部门反映,其于2010年7月17日以2499元价格购买一台长虹牌液晶电视机, 2011年7月电视机出现无图像情况。报修后,长虹特约维修服务站人员上门检验,结论为:电视机故障系雷击造成,不属于“三包”范围,如果修理需要自己担付维修费200元。消费者认为维修人员说法有诈,由此向工商部门申诉。
【处理结果】经工商分局调查核实,杜某的电视机在出现故障那段时间当地根本无雨,也没有出现过打雷现象。通过质监部门检验,该电视机故障是由电阻器件老化导致,经调解,被诉方赔偿消费者500元。
【案情分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维修服务站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职做出错误结论,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十、高浓度复合化肥成分与标识不符
【案情回放】2011年5月,工商分局接到反映称在天津某农资有限公司所购化肥疑存在质量问题,请求工商部门开展调查。
【处理结果】辖区分局接到消费者反映的同时恰好拟在该企业开展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对农资公司所售的高浓度控释复合肥进行抽样检测,经天津质量监督六十三站检验表明,送检化肥样品总养分含量不符合包装明示的指标要求,K2O含量不符合复(合)混肥料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结论为不合格产品。经进一步核实,被诉方于2011年初以每吨3280元的价格购进一吨化肥。截至案发,上述化肥以每吨4000元价格全部售出,非法获利720元,被诉方已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商部门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处以6000元罚款。
【案情分析】《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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