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车行收钱不给票车主无法上牌照
【案情回放】申诉人刘先生为德州人,于2010年4月在某摩托车销售服务部购买一辆摩托车,价款为9800元。当时该销售部未给消费者开具消费凭证,承诺过段时间补开。由于无消费凭证,申诉人无法在其当地办理车牌照,导致2011年初因无牌照上路被交管部门处罚,为此引发申诉。
【处理结果】辖区分局经调查核实,被诉方在销售商品时没有为对方出具消费凭证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被诉方赔偿消费者1500元,并出具了消费凭证。
【案情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但实际情况是,在交易过程中,经营者或出于偷逃税款、逃避法律责任,抑或图省事以及消费者不积极主张等,经营者不主动出具购货凭证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经营者应按照《消法》之规定,应主动出具购货凭证,对不出具凭证的,消费者可要求商家出具。
八、健身房人去楼空多名持卡者处于无奈
【案情回放】自2011年1月25日开始,陆续有多名消费者向工商部门申诉,某小区健身房在未给会员办理退卡手续情况下人去楼空。据消费者反映,该店停业前共发展会员140多名,从每个人持有的消费卡余额估算,直接损失约为15万余元左右。
【处理结果】工商部门对消费者的申诉即刻介入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健身房属于无照经营,作为场地出租方和小区管理者,小区物业负有责任,经分局认真细致的工作,由小区物业先行赔偿140余名消费者3万余元损失。
【案情分析】无照经营行为违法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易造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为无照经营提供便利,《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规定,对为无照经营提供场所的,应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罚。鉴于本案中小区物业积极赔偿消费者损失,工商部门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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