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超市销售威化饼超过保质期限
【案情回放】2011年4月,消费者反映在某商店购买的食品已超出保质期,所购食品为果汁威化饼,生产日期为2010年2月2日,保质期为8个月,时至2011年4月份已“超期服役”半年余。
【处理结果】经工商部门调查核实,该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过期食品,并给予罚款。
【案情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生产、销售食品做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会做出行政处罚。
六、商行销售调味品注册商标系假冒
【案情回放】2011年8月,消费者称在某商行所购调味品疑为假冒商品,要求工商部门予以核实。
【处理结果】工商部门对此处展开调查,被诉方经销的是“MC”商标的调味品,经该商标持有人上海味好美食品有限公司对被诉方销售的调味品进行现场样品鉴定,结果为假冒产品。经查,商行共购进70袋假冒调味品,进货金额7000余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工商部门依法没收销毁违法商品,并处以罚款14000元。
【案情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销售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等等,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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