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非法加工保健内裤
【案情回放】2011年初,工商部门接到消费者申诉和企业举报,反映天津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保健内裤有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行为。
【处理结果】经工商部门调查核实,该产品是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未经另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许可下,擅自使用他人公司名称非法生产,截至案发已加工保健内裤30460条,销售9000条,非法获利2700元。对其检查时还发现,现场有成品保健内裤21460条,当事人已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遂做出没收剩余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10661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第(三)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当事人销售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厂址的保健内裤,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厂址保健内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保健内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
四、蚕丝羊绒内衣不含标注成分
【案情回放】2011年12月,消费者在某超市购买价格为169元的“时尚暖彩蚕丝内衣”和269元的“时尚贵族蚕丝羊绒衣”各一件,穿用时疑衣服所含成分,于是将两件衣服送至天津纺织纤维检验所鉴定,检测结论为,未检测出蚕丝和羊绒成分,产品所标注的成分与实际检测结果相差甚远,以次充好,引发消费者的反映。
【处理结果】经工商部门调查核实,上述商品该超市共计购进46件,截至案发,商品售出27件,余19件。证据表明,超市销售的产品标示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示必须真实,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之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对尚未销售的商品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处以8930元罚款。
【案情分析】经营者在销售产品过程中若已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对消费者提出的所售存在问题产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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