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本人于2011年2月在天津南开区劳动局立案申请天津创辉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对其在职的十六个月(2009年5月--2010年8月)的养老保险,及加班费,防暑降温费等。此案于2011年8月1日下达判决书。此后创辉公司多次不接收裁决书,直至最后仲裁员亲自到单位送达。
而后,通过电话联络,对方公司不愿执行裁决书,本人将此劳动仲裁判决书送至天津南开区法院,要求执行仲裁。后得知,天津创辉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将地址及法人在天津工商局变更,但股东及出资方仍与原公司一致(现大股东为原公司法人)。其天津创辉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原地址(南泥湾路6号),现已更名为天津嘉禾创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人猜测其设备应该在此处,原公司人也在此)
公司原总经理多次提到没有钱,直至法院上门,只要给很少一部分,并不能按劳动仲裁裁决书执行。
天津创辉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先前注册地点为华苑内,其账户内无财务出入,故无法对其财务冻结。
本人的保险停滞在2008年12月。由于单位已经给本人在网上做了用工登记,故本人无法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给本人带来一系列很大的困扰,麻烦。不能就业,不能看病,此案过后还要缴纳过期补交保险的滞纳金等。
请问此情况本人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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