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十一:
复核死刑案件可讯问被告人
复核结果应通报最高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根据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草案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专家指出,上述修改,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体现了国家对适用死刑的慎重,为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提供了保障。
亮点十二:
进一步细化逮捕的法定条件
检察院审查时可讯问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细化规定了逮捕的条件。
据了解,强制措施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五种强制措施。但由于犯罪情况日趋复杂,执法环境有所变化,现行关于强制措施的有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对逮捕条件理解不一致的问题,草案将"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原则规定,细化规定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并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为进一步完善审查逮捕程序,以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准确适用逮捕措施,草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同时,为强化人民检察院对羁押措施的监督,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草案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的进行审查的程序。
专家认为,这些修改有利于执法机关准确掌握逮捕条件,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发挥逮捕措施在惩治犯罪中的作用,也有利于防止错误逮捕,强化人民检察院对羁押措施的监督,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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