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律师,您好!2011年7月16日晚22时,我与一自称是有残疾证的精神病人发生口角(发生口角的过程中,他的思维逻辑不比任何一个精神健康的人差),后互相殴打在一起,后经过“民警的协调”称双方可以私了,对方称要索赔1-2万元人民币,后经“民警协调”,对方称6000元了事!民警称,对方系精神病患者,即使发生任何危害,也不负法律责任。而且还称前一段时间刚刚处理过一个精神病杀人的事件,称某一精神病杀其父母,警方因其精神有问题,无法立案,用他们的话讲现在还在“外面溜达”。让我不解的是,为何诸多精神病患者可以不为任何的行为负责。而且在我的案件中,没有看到对方的精神上有多不正常,反而把我的“错”列举的头头是道,一字不差。而且警方称如果不私了,就对我们俩治安拘留,而且我是执行,而对方因其有残疾证,有精神病,采取对其“不执行”。因为我从来没有遇见过类似的事情,后因民警再三“劝说”,让我给对方出了6000元得费用,对方清清醒醒的,步伐稳健的走出派出所。其中签字的书面材料有:笔录、赔偿协议。我想告他,不知道行不行,不知道告什么,类似于为什么不被强制治疗,我想知道他为什么不会被送进精神病院,而在外面,每天比正常人还正常的生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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