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套住宅我从1999年入住,直至2010年转出,包含2005年--2010年空置期间,我都是按时缴纳物业费和取暖费的。今年新的业主去办理更户时却告知我欠2002年的取暖费。我百思不得其解,有气难诉,求助律师。
1.供热站要求我提交缴费收据,可老百姓过日子谁能保留十年这个收据呢2.我在2009年报停供热,2010年恢复供热,他们是按规定清查了我没有欠费才暂停供暖,提前缴纳了2010年的供暖费才恢复了供暖管道。3.我十几年都是按时缴纳,却又没有保留收据,真是有冤难诉。4.这几年他们供热发生了经营者转移,他们追缴十年前的事实,那他们作为主体和资料有瑕疵吗。5.这是债权债务问题吗,有时效期吗。
唉,我被气糊度了,不知自己该怎么为自己维权了,求助您的帮助。
在此谢谢您的帮助
您和供热站之间的纠纷属于供热合同纠纷;作为采暖的业主,供暖费收据是您证明已经缴纳取暖费的凭证;合同纠纷是有法定诉讼时效的。
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