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晚报制图郑瀚
重庆首例夫妻之间借款官司判决生效
夫妻之间借款,不就是从左边荷包拿到右边荷包吗?好多人都这样理解。
昨天,重庆渝中区法院民二庭向重庆晚报记者透露了我市首例夫妻借款官司。当事人是一对老夫少妻,丈夫在新婚不久拿了9万元给妻子,妻子写下借条,双方约定在婚姻期内不需要偿还。但他们的婚姻仅维持了8个月就由法院宣告散伙。随后,丈夫走上法庭要求妻子还款,得到了法院主张。
承办法官称,目前宣判已经超过15日,还未收到任何一方的上诉状。
老夫调查到少妻在外开房
渝中区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介绍,王刚是国企退休职工,今年60岁,每月有2000多元退休金。他和胡星是再婚,两人相差18岁。胡没有工作,也无其他收入。证据显示,二人是2010年6月23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23日,王刚向法院提出离婚。
王刚告诉法庭,他们结婚后,胡星对他的态度来了个180度大转弯,对他冷漠,生活上也漠不关心,也不愿和他共同居住,基本上是在他不断的电话要求下,才到他家里一次。到了2010年10月30日,胡星就不到他家了。同年11月16日后,她连电话都不接了。
法官称,王刚怀疑妻子对他不忠,为此还调查出了胡星的开房记录。这份记录显示,2010年7月2日12时50分至15时52分,胡星与另一男子用各自身份证,到一家宾馆开了房号相同的一个标准间。
王刚称,他觉得这样的婚姻有名无实,于是提出离婚。今年2月22日,经法院调解,二人好说好散。
离婚后老夫要求少妻还借款
王刚称,他和胡星算是仓促结婚,相互并不了解。他们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当天,胡星就声称她购买的商品房需要缴按揭款,要向他借款9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因为该借款是附条件的,是否偿还都写明了,如果不离婚,胡星不用还这笔钱,换言之,如果离婚,胡星就该还钱。他为此起诉要求还钱。
胡星告诉法官,她和王刚认识后,觉得王刚老实、本分,最后在王刚多次向她求婚后,他们才结婚。结婚后,他们的生活一直过得很幸福。王刚曾经和她商量,说他有几十万元存款,打算拿18万元给儿子,拿9万元给她,还让她不用还。剩余的存款,王刚用来炒股。
胡星告诉法官,王刚给她的9万元属于赠与性质,她不应该还,而且这些钱都用在了生活和医疗上。
庭上出现了两张夫妻借条
承办法官介绍,法庭审理中,出现了两张内容一致的借条,只是时间不同、署名不同。一张借条落款时间为2010年6月23日(结婚登记当天),署名为胡星;另一张借条落款时间为2010年8月27日,王刚和胡星共同署名。
两张借条内容均为:“今收到王刚人民币9万元,在有生之年王刚和胡星有效婚姻之内不需要偿还;如果王刚无理由提出离婚也不需要偿还。此协议是夫妻关系,与他人无关。”
经法官追问,钱是当年8月给的。胡星还称,6月23日那张借条是王刚担心离婚,他写好后喊她抄的。
承办法官介绍,这不仅是他们办理的第一起夫妻借款案,在我市也是第一例。
由于王刚和胡星此前的离婚官司中,只解决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问题,而他们之间的借款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所以,王刚只得在离婚案后另案起诉,要求胡星归还借款。
最后,法院认定这笔钱属于借款,并在今年5月下旬作出判决:胡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如数偿还借款9万元。如果胡星不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就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涉及隐私,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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