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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任景煜
提问时间:
2011-06-02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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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企改制我是否可参与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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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我于2000年进入公司工作,2002年5月签订劳动合同。但档案关系被单位托管在北方人才市场。而部分员工的档案关系存放在公司。9月,公司改制国有股退出60%。部分出售给员工。此时,公司以我的档案未在公司为由,不让我入股。2006年,其余国有股退出,还不让我买,且不给我发房补等安置费。公司的做法有何依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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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劳动纠纷
回复时间:
2011-06-02 15:58
是否超时: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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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任景煜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因此,您可以依照上述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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