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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贺涛    提问时间: 2011-05-31 16:02
 标题:修路占地赔偿
内容:

    我是陕西清涧县高杰村镇李家崖村村民,我们那现在修建沿黄公路,占用了我们家的枣林地,施工方给我们赔偿的是大枣树每棵50元,小的30元,而且是一次性赔偿。占用了土地没有任何补偿。我们世代是农民,没有了地,我们也将无法生存。

    请问,我们县上这样的补偿符合国家规定吗?我们应该怎么处理?

    请指点迷津?

回复部门: 损害赔偿    回复时间: 2011-06-02 16:56    是否超时:

尊敬的贺涛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您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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