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因急需用钱,我把房子低价给了我的租房户,收了钱,把房产证土地证給了她,并写了出售给她的条子,但注地下室不给还有我的货。没有公正,过户。前期说好她过户费用都由她支付。我协助签字,由于她自己原因耽搁半年,我也离开居住城市到外地发展。一拖两年,她告我不给她办。还说我地下室被盗,东西没有了。我很生气,她租我的房子五年多,离婚后没有钱付我也从来没有去催,没有到房子看过。我们要靠自己挣生活。我现在算违约,能否收回房子不卖给她?
尊敬的林先生: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您与对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就有法律约束力,应当严格履行。你们的具体情况要看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建议持相关材料到律师所详细咨询为好。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