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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张菁    提问时间: 2011-05-31 12:55
 标题:井盖伤人各方推卸责任
内容:

    5月27号晚上我从金钟河大街群芳路贵桥里津工超市出来,突然掉到了井里那口井是排污水的,但是上面盖着自来水的井盖,我家属先找到了自来水公司自来水公司说是污水的井,我们又找到了污水排放,污水说井不归他们管,是属于天津市房产公司分公司的,可是根本找不到那个公司,后来我们了解了一下现在那个房子属于天津铁三院的,我的经济能力实在有限只能提前出院,还有家里孩子才刚十个月,我住院期间他天天哭不吃饭找我,我想请您帮帮我现在找到哪里也不承认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办???感谢您能帮帮我吧

回复部门: 民事诉讼    回复时间: 2011-06-02 15:14    是否超时:

尊敬的张菁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您可以按照该规定,将致您损害的窨井的管理人诉至法院解决,维护自己的权益。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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