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在校读高中,上体育课时,老师让学生自由活动就离开了,两个班的学生打起篮球,在一次运球上篮时,被一名学生从背后追来防守时撞倒并把小腿踹断造成粉碎性骨折,学校和被告都拒绝承担责任。起诉后一审判我败诉,理由是无确凿证据证明是故意伤害。二审调解,让二被告各出两千我没同意,{因我儿子医药费就近两万元}孩子高考也影响了。判我败诉。我认为,据当时球场情况,致害人在输球后情绪失控,故意或恶意犯规是必然,从伤情和部位看可以证明的,法院却让我证明他的内心是怎么想的,老师在上体育课时明知道篮球是风险运动不在场组织或制止,有失职行为,法院却以此{风险运动}为由判我败诉明显不公。请专家为我拿个主意,是否合理,上诉能不能赢?
尊敬的吴宽业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您的叙述中,未说明您的儿子是否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是否满18周岁。您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定夺如何主张权利。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