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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吴宽业    提问时间: 2011-05-20 10:31
 标题:我儿子体育课上被学生踩断小腿能赔偿吗?
内容:

    我儿子在校读高中,上体育课时,老师让学生自由活动就离开了,两个班的学生打起篮球,在一次运球上篮时,被一名学生从背后追来防守时撞倒并把小腿踹断造成粉碎性骨折,学校和被告都拒绝承担责任。起诉后一审判我败诉,理由是无确凿证据证明是故意伤害。二审调解,让二被告各出两千我没同意,{因我儿子医药费就近两万元}孩子高考也影响了。判我败诉。我认为,据当时球场情况,致害人在输球后情绪失控,故意或恶意犯规是必然,从伤情和部位看可以证明的,法院却让我证明他的内心是怎么想的,老师在上体育课时明知道篮球是风险运动不在场组织或制止,有失职行为,法院却以此{风险运动}为由判我败诉明显不公。请专家为我拿个主意,是否合理,上诉能不能赢?

回复部门: 损害赔偿    回复时间: 2011-05-22 21:57    是否超时:

尊敬的吴宽业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您的叙述中,未说明您的儿子是否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是否满18周岁。您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定夺如何主张权利。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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