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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和卖家在中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卖家说房证最晚当年10月份下来,办理过户,但是一直拖到今年4月卖家才表示房证可以办了,可刚刚天津又实行了二手房未过五年房屋实行全额征税,又加上现在贷款困难,买这套房子是我第一次买房很多事情都不懂缺乏经验,当时在中介那里签订合同时由于卖家急需用钱我给了他40万定金,合同上对于税费也是买房承担,同时也没有规定办理房证的具体时间,由于当时中介催促加上缺乏经验没有考虑周全,中介也没有对这些问题予以提醒,现在看来这个合同对买房来说是显失公平的,卖家对于这多出的近十万税费也没有承担的意思,所以我现在处于了两难的境地,不知道该怎么办,这份买卖合同是否可以撤销呢?我能否拿回定金?对于政策调整多出的税费能否不予承担,如果诉诸法律,能胜诉吗?请专家给予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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