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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通
发表人: 王静    提问时间: 2011-04-19 15:03
 标题:法院非法执行 未经通知查封唯一生活来源
内容:

    红桥法院邵玉海法官在没有通知我本人的情况下,查封了我的唯一生活来源社保养老金,和我唯一的房子,逼得我一个快70岁的人,寄人篱下,靠亲戚朋友救济生活,我不想活了。案号是(2010)红执字第01182号。

回复部门: 民事诉讼    回复时间: 2011-04-21 21:5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王静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因此,您可对照上述规定,看您的情况是否相符合,及时提出自己的意见。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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