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静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因此,您可对照上述规定,看您的情况是否相符合,及时提出自己的意见。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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