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继伟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该法同时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违反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所订立的预售合同无效,除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之外,根据相关规定还应承担民事责任。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感谢您的参与!如有其它问题可再行联系,我们会尽力帮助。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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