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律师好!
现有一个问题想请教一下律师:我姥姥有三个女儿.由于我父亲是外地人,我母亲成家后便将我姥姥,姥爷一起居住.我父亲单位第一次分房时,是将原先我姥姥住的住房(一间公产平房)交与单位,分得一套里外两间套房(企业产).由此我们姐弟三人与我父母,姥姥,姥爷7人共同住在这两间房里(但是有两个户口本:一个是我姥姥,姥爷二人的,一个是我们5口人的,家庭住址是同一个),我父母亲在同一个事业单位工作,经常有分房,调房的机会,虽然当时我们属于多子女,但是因为和老人一同拥有2间房,在当时的条件下不符合困难住户,一直没有改善住房.直到1987年初我弟弟18岁,我父亲单位才另外分给我们一套独单,但是直到87年底我父亲患病突然去世我们也没有办理入住手续,我父亲去世后,其单位为了照顾我母亲,就将独单收回还给一套偏单,房主是我母亲.新房条件好我母亲和我姥姥住,老房我们姐弟三人住.1993年,有个财团收购了我们老房,我们本可以要2套独单,考虑到当时我家情况,我们要了一套偏单和3万元钱.房主换成我弟弟的名字.93年底我姥姥在我家新房里病逝.我的那两个姨家里子女比较多,住房比较紧张,听邻居说我们换房事情后,很生气!他们认为,这房子中至少有一间是他们三个女儿共同享有,但是却不告知她们详情,也不征求他们意见,认为我们做的不对,一直和我母亲关系非常紧张,并要求我们给与她们一定的经济补偿.我想请教律师她们的要求合理吗?我们是否一定要满足他们的要求?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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