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在某商场有一间商铺对外出租,宋**租了我的铺子,签订了一年的租赁合同,规定每季度一付租金。即将付第2季度租金时,商场考虑到刚刚开业,客流不大等因素给了我们租户3个月优惠期,经过宋**与我的商定,我决定把这3个月的优惠期同样给宋**,并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注明优惠期加在1季度和2季度之间(这是宋**的极力要求,我也就同意了),并且给优惠期的前提是宋**履行完一年的合同。
但到第3季度,该第二次付租金时,宋**提出降低租金的要求,并听到消息说商场还要给免租期,拒不交付第二次的租金。在双方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宋**说没有钱交房租,不干了。这应该算他违约了。
但是他违约之后,本来优惠给他的3个月租期就自然作废了,所以他还欠我3个月租金和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但是宋**以没钱为理由,拒不支付。他合计还应给我1万多块钱。
无奈之下,我只好寻求法律手段解决此事,请律师帮忙,我该怎么办?告他需要什么程序和手续?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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