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1、我从2001年3月进东益制钢有限公司至2008年,与单位签8份合同,但每一次只让我签名而年月日不让签,所以8份合同只有签名是我亲笔签字,请问本人签日期合同效吗?
2、8份合同企业一直未给我,我去河西仲裁,答复是超过时效。为此起诉河西法院,现企业只拿06年和08年2份合同,其它全没有,请问企业是否负法律责任。
因为我与单位2010年10月终止终止劳动合同,现起诉单位支付2001年3月至2007年加班费,我要求按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本人岗位应得工资计算加班费,而单位向法庭提供的合同是06年我签名而企业后补内容和日期的,(因内容和日期笔迹均一致)。合同内容工资是当年市最低工资620元+岗效工资+奖金,计算加班费应按最低工资620计算。请问,加班费如何计算。刚法官来电话说与企业协调,企业同意一次性支付2000元(应支付加班费39000元),而且法官准备按支付2000结案。请问法官这样结案对吗?我该准备什么材料,来维护合法权益,请尽快回复!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