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依据《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受让或者承租的个人没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的,直管公产房屋不得转让使用权或变更承租人。
天津北方网讯:《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孙**”留言:我是直管公产房的承租人,通过津房置换机构拍卖购买所得,与红桥区房屋管理服务中心签署有《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当前我的户口与房屋地址一致,如果我的户口迁出天津市,对房屋的承租权益是否有影响?如果将来房屋拆迁,是否可以享受与本地户口的承租人相同的权益?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回复:若将户口迁出天津市,房屋不会收回。依据《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受让或者承租的个人没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的,直管公产房屋不得转让使用权或变更承租人。依据《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十九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的有关规定,如您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屋被征收时可以按规定得到补偿。(津云新闻记者 张雅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