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孩子偷偷打赏主播2万余元,钱还能要回来吗?

扫码阅读手机版

来源: 天津高法 作者: 编辑:何倩 2026-04-09 10:24:27

内容提要:“这个月手机账单怎么会有这么多笔消费?”看着银行卡里突然减少的2万多元,小李的家人又惊又急。反复核对后才发现,这笔钱竟被刚满14周岁的女儿偷偷花在了一款网络APP的主播打赏上……

  “这个月手机账单怎么会有这么多笔消费?”看着银行卡里突然减少的2万多元,小李的家人又惊又急。反复核对后才发现,这笔钱竟被刚满14周岁的女儿偷偷花在了一款网络APP的主播打赏上……

  案情回顾

  小李是一名刚满14周岁的中学生,她背着家人在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行的APP上注册账户并登录使用。

  该平台内设有多种付费消费场景,包括刷专属动态礼物、付费连麦等功能。

  2025年8月29日至9月20日期间,小李在该平台内频繁给主播刷礼物、充值金币、进行付费互动,短时间消费25,968元。

  不久后,小李的家人发现家庭支出异常,才得知小李私自打赏主播的事实,便联系平台客服要求其退还未成年人私自消费的全部款项。

  在双方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小李向津南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

  承办法官仔细审查案件事实,确认小李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小李及监护人:本案中,小李的大额消费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完全相适应,且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同时,监护人对其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电子设备亦存在监护疏漏。

  涉案某网络科技公司:虽然标注平台分级为“18+”,但在运营中未能严格履行未成年人身份核验义务,未建立有效的防沉迷、限消费等保护措施,客观上放任未成年人注册登录并进行大额消费,存在明显监管失职,依法应承担相应的退款责任。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明理和积极调解下,涉案网络科技公司认识到平台运营管理中的过错,主动承担退款责任;小李的监护人也深刻反思监护疏漏问题。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该网络科技公司一次性退还小李打赏消费款项的90%,即23,371元。

  后经回访确认,款项已经退还完毕,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法官提示

  《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审理未成年人为当事人的网络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等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及内容,充分考虑合同与未成年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未成年人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因素,综合判断缔约行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是否相适应,准确认定合同效力。”

  如果是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游戏充值、直播打赏行为,人民法院就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依法认定行为无效。

  如果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要看该行为是否经过父母等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如果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同意、事后也不予追认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进一步判断该行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是否相符,只有在相符的情形下,才能认定行为有效。

  本案的成功调解,释放出司法机关全力守护未成年人网络空间的鲜明信号,为未成年人、家长及网络平台敲响了教育警钟。 

  对于广大未成年人而言:要树立正确的网络消费观和价值观,认清网络直播的本质,自觉抵制盲目打赏、非理性消费的行为,合理规划上网时间,将精力投入到学习和健康的课余生活中。

  对于法定监护人而言:应当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教育、引导和监管,并做好手机、支付账户等的管理。

  对于网络平台而言:必须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实名认证、年龄核验、消费限额等监管要求,严禁向未成年人提供不适宜的网络服务和付费场景,切莫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责任,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

  第二十七条 审理未成年人为当事人的网络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等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及内容,充分考虑合同与未成年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未成年人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因素,综合判断缔约行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是否相适应,准确认定合同效力。

  当事人针对无效合同诉请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的,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诉请赔偿损失的,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缔约过程、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情况等因素,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下载津云客户端关注更多精彩

推荐新闻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津B2-20000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20509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2120170001津公网安备 1201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