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杜先生与李女士经人介绍相识,短暂交往后于2025年初结婚。婚后,杜先生察觉李女士行为异常,遂带其就医,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了解到该病实为婚前已患。因认为自身婚姻意愿受欺,杜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女士在婚前确曾接受精神分裂症治疗。法院认为,该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指的“重大疾病”。李女士婚前隐瞒病情的行为,直接影响杜先生作出是否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构成欺诈。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双方婚姻关系。
律师释法
本案系一起撤销婚姻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类案件,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一方婚前患有疾病,另一方在何种条件下可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据此,能够支持撤销婚姻的,仅限于一方未在婚前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
关于“重大疾病”的范围,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八条将“婚前医学检查”的疾病明确为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而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有关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因此,精神分裂症属于法定婚前应检疾病,对婚姻具有重大影响,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情形。
由此,本案中杜先生以李女士婚前隐瞒精神分裂症为由诉请撤销婚姻,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撤销权的行使具有期限限制,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说明,在婚前交往及婚姻关系中均应秉持诚信原则。若一方确有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以避免损害对方婚姻自主权,并维护婚姻关系的合法与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