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笔债权被多次转让,如何确定各受让人的权利归属?

扫码阅读手机版

来源: 天津律协 作者:赵杰 编辑:何倩 2026-03-09 15:20:01

内容提要:2016年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施工合同,2019年竣工结算1.2亿,5%为质保金、质保期5年。2022年起建设公司多次转让质保金债权,2024年张某起诉索债,被告抗辩,杨某也起诉主张50万元债权。

  案情简介

  2016年,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与第三人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于2019年工程竣工后确认结算金额1.2亿元,其中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5年。2022年,某建设公司将质保金中60%的债权转让给案外人刘某并通知被告。2023年9月,其再将其中50万元质保金债权转让给案外人杨某,次月通知被告。2024年5月,某建设公司又将剩余40%质保金债权转让给原告张某。张某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债权,被告则以债权重复转让、应扣除杨某受让的50万元为由抗辩。另查明,杨某在张某起诉后亦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50万元债权。

  法院裁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同一债权不得重复转让;若重复转让,应以通知的先后顺序及转让合法性确定权利归属。本案中,第三人将50万元债权先转让给杨某并通知被告,该转让有效。后续第三人将剩余债权转让给原告时,因未扣除已转让的50万元,故原告实际可受让金额为质保金总额的40%扣减50万元。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扣减后的款项。

  律师释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同一债权被多次转让时,如何确定各受让人的权利归属。此类问题的认定涉及债权转让制度中两个关键法律原则:第一,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必备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二,同一债权禁止重复转让,权利冲突时以通知先后确定权利归属。由于债权具有排他性,同一债权不得被重复处分。当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先后订立多份转让协议,致使多个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以通知到达债务人的时间先后为基本顺序,并结合转让行为本身的合法性等因素,最终确定债权的合法归属。

  基于上述原则,债权受让人在签订转让协议前,应当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审慎核实债权的真实状态与完整权利负担,尤其需要查明该债权是否存在已被转让的情形,以规避因债权人“一债多转”而产生的权利冲突与诉讼风险。相应的,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就同一债权进行重复转让;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亦负有审慎审查义务,应按照合法有效的通知内容向确定的受让人履行债务,从而避免因重复履行或错误履行而引发的不必要损失。

  具体到本案,某建设公司在2024年向张某转让“剩余40%质保金债权”之前,已于2022年将60%质保金债权转让给刘某,并于2023年将其中50万元债权转让给杨某。因此,该“剩余40%”的债权范围内实际包含了已向杨某转让的50万元,构成重复转让。鉴于向杨某的转让通知在先,该部分转让有效,故原告张某实际有权受让的债权金额,应为质保金总额的40%扣除该50万元重 复转让部分后的余额。

下载津云客户端关注更多精彩

推荐新闻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津B2-20000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20509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2120170001津公网安备 1201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