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范**”留言:请问当年度供热采暖选择报停,如有历史欠费,是否需补交历史欠费?请给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市城市管理委回复: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五条“用热户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用热户逾期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第六条“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非居民用热户从2010-2011供热期开始收取,居民用热户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收取。恢复供热前,用热户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暂停供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新、老用热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津云新闻记者 张雅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