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5年,张某(男)与刘某(女)协议离婚,约定其子小张由刘某直接抚养,张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小张“独立生活为止”。2022年,年满18周岁的小张考入某省属本科院校,因学费、住宿费及生活开支大,向张某请求继续支付抚养费并承担大学学费。张某以自己收入有限且小张已成年、有劳动能力为由拒绝。小张遂诉至法院,称自己尚在校就读、无经济来源,属“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张某继续支付抚养费至其完成本科学业,并承担每年3万元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法院裁决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小张虽已成年,但仍在接受全日制本科教育,无独立经济来源,且张某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具备支付能力,故判决张某继续支付抚养费每月1500元至小张本科毕业,并承担学费的一半。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大学本科教育属于高等教育范畴,是个人提升和自我发展的关键阶段,而非义务教育。因此,除非子女因身体、智力等方面的障碍导致劳动能力丧失,否则单纯以“在校读书”为由向父母索要抚养费,在法律上并无依据。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律师释法
为避免类似的家庭纠纷和经济困境,律师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1. 离婚夫妻协议
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大学教育费用负担。如一方在支付抚养费至子女18周岁后,自愿额外承担子女全日制本科(或研究生)教育学费及住宿费的一定比例(可协商),按学年支付至子女指定账户,直至完成学业或年满22周岁。
2. 计划离婚或再婚人士
高净值家庭或重视子女教育的父母,可进行长期规划。设立“子女教育基金”,离婚财产分割时预留专款,由第三方或信托管理,用于子女大学及更高层次教育。也可购买以子女为受益人的教育年金保险,保障大学资金支持。
3. 即将成年大学生及抚养方
认识到父母支付大学费用是“情分”,摒弃依赖心理。主动寻求替代方案,如申请助学贷款、争取奖助学金、参与勤工俭学等。还可与父母友好协商,基于亲情争取其自愿支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相关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