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大树与小草系夫妻,二人无子女。2016年6月10日大树去世,8月13日小草办理继承权公证,证明大树父母双亡、无子女,其名下房产一半作为遗产由小草继承。继承手续完成后,10月小草出售案涉房屋获64万元房款。
大树弟弟大山得知后,称大树生前于2016年1月8日立有遗嘱,案涉房屋应由其继承。双方协商未果,大山诉至法院,请求:1. 确认该自书遗嘱有效;2. 判令小草返还案涉房屋一半价值(约32万元)的遗产;3. 由小草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裁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继承应按法定程序进行,有遗嘱则依遗嘱继承或遗赠规定执行。本案中,大树去世后,其遗产包含与小草共有房屋的一半份额。大树生前自书遗嘱,有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法律要件,真实体现其意思,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其遗产应按该遗嘱处置。
法院判决:1. 确认大树所立遗嘱有效;2. 小草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大山支付案涉房屋出售款32万元。
律师释法
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本条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无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的遗产继承方式。本案中,大树生前立有遗嘱,指定大山为遗嘱继承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小草作为法定继承人,虽然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继承配偶的遗产,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因此,应优先按照遗嘱进行遗产分配。
二、自书遗嘱合法有效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一法条虽然仅有短短二十几个字,却字字千钧,为遗嘱设立了严格的形式要件。自书遗嘱合法有效,需满足以下三方面的条件:1. 遗嘱真实,即具备订立遗嘱能力的遗嘱人本人全文内容亲笔书写;2. 遗嘱内容完整,有遗嘱人签名,此“名”字指立遗嘱人的身份证姓名,即法律意义上的名字,建议加按手印,并注明年、月、日,以体现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3. 遗嘱内容合法,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