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王通过一家汽车修理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汽车,双方签订了购车协议,约定车辆“四梁六柱无重大事故、无水淹、火烧”。小王支付了一定金额的定金后,通过银行贷款支付了剩余车款。 然而,当小王准备转卖该车时,却发现这辆车曾因事故被保险公司认定为“全损车”,且经专业鉴定,车辆右前纵梁、左后纵梁等多处存在维修焊接,属于“事故车”。小王认为销售方隐瞒车况,构成欺诈,遂将汽车修理公司、贷款中介服务商等多家相关方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法院裁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汽车修理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机动车维修及二手车经营的主体,本应具备辨识事故车的能力,但其在销售过程中却宣称车辆“无重大事故”,该行为已构成欺诈。小王在受此欺诈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其真实意思表示受到违背,完全符合撤销合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存在欺诈行为的经营者需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法院判决,撤销小王与汽车修理公司签订的购车协议。汽车修理公司需向小王返还全部购车款,并按照规定支付三倍赔偿金;同时,小王应将车辆返还给该公司,并支付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的车辆使用费。
律师释法
1.什么是“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作出意思表示的,构成欺诈。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2.二手车交易中,卖家隐瞒车况是否违法 若卖家明知车辆存在重大事故、水淹、火烧等情形却未告知,甚至作出虚假承诺,则构成欺诈,需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3.“退一赔三”具体适用于哪些情形 “退一赔三”规定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其适用需同时满足以下关键条件:首先,一方必须是“经营者”,另一方是“消费者”,这是基本前提。在本案中,汽车修理公司以销售二手车为业,属于经营者;小王因生活需要购车,属于消费者。其次,经营者已实施“欺诈行为”,即故意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决策。例如,积极欺诈表现为将事故车谎称为“精品车”或“原版原漆”;消极欺诈则表现为故意隐瞒车辆是水泡车、火烧车、全损车等关键瑕疵。最后,消费者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并据此作出购买决定,即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与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消费者明知是事故车仍选择购买,则不适用该条款。 需特别注意的是,若个人之间偶发的车辆转让,不属于经营行为,通常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退一赔三”规定,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欺诈的相关规定,请求撤销合同并索赔损失。
4.消费者如何防范“问题车” 在购车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车辆进行全面的检测;要求卖家提供车辆的详细历史维修记录和保险记录;在购车合同中明确约定车况的承诺以及违约责任条款;妥善保留所有付款凭证、聊天记录和合同等相关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