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健身房受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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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司法 作者: 编辑:何倩 2025-09-19 15:11:20

内容提要:随着全民健康理念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走进健身房,通过科学锻炼增强体质。然而,在健身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在健身房受伤,责任应如何界定?

  随着全民健康理念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走进健身房,通过科学锻炼增强体质。然而,在健身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在健身房受伤,责任应如何界定?

  近日,天津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接到一通相关咨询。市民因工作原因长期久坐,为增强体质,在某健身房办理会员,并参加了该健身房开设的课程,在运动过程中不慎摔伤导致脚踝骨折。事后,市民与健身房协商理赔事宜却迟迟未得到妥善解决。市民无奈拨打热线,希望律师从法律角度提供专业建议。                    

  在健身房进行空中瑜伽课程期间摔伤骨折,能否要求健身房赔偿?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健身房作为经营者,对进入其经营场所健身活动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健身教练指导学员训练时,应充分考量学员的实际身体状况和运动能力,及时、合理地调整训练方案。若学员在训练过程中出现意外,健身房应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必要时护送就医。如果健身房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过错,应就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学员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自身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在选择运动方式、确定运动强度时,应充分结合自身的健康条件、身体状况和运动能力。若因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发生,一般情况下,学员自身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健身房以签署合同中“会员在健身房运动时受伤后果自负”的条款为由拒绝赔偿,我能否继续要求其赔偿?      

  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消费者以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为由,主张该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健身机构设定的“运动受伤自行承担责任”条款,属于既不公平又不合理的免责条款。此类条款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涉嫌排除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因此该条款应属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纠纷,仍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双方的责任。    

  身体恢复后想继续协商却发现健身房注册的公司已经注销,应如何维权?

  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如果健身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您有权利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律师提醒 

  近年来,在游泳馆、健身场地等公共场所受伤事件频发。为有效减少运动风险,学员在选择健身房和私教时,务必全方位了解健身房的运营资质、场地设施安全状况以及私教的专业资质和教学经验等。在健身过程中,要时刻关注身体情况,如有不适,应当及时告知健身房工作人员,并停止当前动作,切勿盲目听从教练的指导,过度锻炼易导致身体受损。 健身场馆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具有风险防范意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定期对场地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为消费者营造健康、安全的健身环境。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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