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杨**”留言:我想休满158天的产假,但公司认为国家法定产假只有98天,天津市的生育假60天不属于法律规定,如果公司不同意我休这60天,算不算违法?
西青区政府回复:依据《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这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假期,是法定假期,用人单位应当执行。不过,如果女职工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孩子,就只能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而不能享受增加的60天生育假。(津云新闻记者 张雅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