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有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的名字,离婚时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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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律协 作者:李改 编辑:何倩 2025-06-23 15:04:58

内容提要:大树与小草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在儿子小海出生后将儿子的名字加在了房产证上。2024年,小草以二人感情破裂为由将大树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涉案房屋。

  案情简介

  大树与小草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在儿子小海出生后将儿子的名字加在了房产证上。2024年,小草以二人感情破裂为由将大树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涉案房屋。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

  (一)涉案房屋系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登记时未约定按份共有,宜认定为共同共有。    

  (二)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本案中大树与小草感情破裂,应当准予离婚,离婚后二人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丧失了共同占有使用的客观基础,故对涉案房屋应当依法分割。

  (三)由于小海的抚养权归小草,随小草共同生活,案涉房屋判归小草所有,因双方对小海应分得的份额无法协商一致,考虑到小海系未成年人,对房屋的出资没有贡献,酌定小海享有20%的产权份额、大树和小草各享有40%的产权份额,大树所对应的份额由小草所有,小草按照市值补偿大树60万元。

  律师释法

  一、对于共同共有的房屋分割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的规定可知,由于法院判决大树和小草离婚,基于婚姻关系对房屋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属于分割共有房屋的重大理由,法院依法分割涉案房屋,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给付另一方相应的补偿,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不建议买房写未成年子女名字,有如下风险:

  (一)无法分割的风险:如果房屋只登记在孩子名下,根据不动产登记效力原则法律推定房产属于孩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不能分割。即使登记在父母和孩子的名下,孩子的份额也不能分割。

  (二)教育风险:过早地让孩子拥有大量财产,可能会影响其独立性和进取心。

  三、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房屋当下的居住情况、未成年子女的实际抚养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定夫妻双方的房屋产权份额归一方所有,由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给付另一方折价款。由于未成年子女无经济来源,未实际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对不动产的取得缺乏贡献,有些法院会在均等分割的基础上,适当地降低未成年子女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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