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都市中,高层建筑鳞次栉比,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尤其是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更是现代感十足。但是,如果这些玻璃建筑的反光影响了附近人们的生活或工作,能否通过法律解决这一困扰呢?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个相关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09年,张某购买了一套房屋,一直正常居住。多年后,张某房屋东侧建起了一座新的高层建筑,由某公司承建,于2021年底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此新建筑建成后,其玻璃幕墙会反射阳光至张某房屋客厅,反光每天持续较长时间,给张某的生活造成影响。双方协商后,公司为张某房屋窗户进行了贴膜,但效果不大。张某便起诉,要求公司停止侵权,对玻璃幕墙进行改造或将案涉房屋客厅改造为厨房等区域;若无法停止侵权,则赔偿房屋贬值损失及修复费用共32万元。后来,张某了解到低透玻璃对减轻反光有效,更换费用6.5万元,所以变更诉讼请求为6.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曾分别在上午和下午,对案涉房屋进行现场勘察,结合张某提供的视频和照片,确认玻璃幕墙反射阳光至案涉房屋属实,且光线明亮刺眼,持续时间较长,已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以容忍的程度,影响了张某的正常生活,构成了侵权。法院认为,整体拆除玻璃幕墙会造成极大浪费,部分更换也影响美观;对案涉房屋进行改造则缺乏可行方案,会破坏原有装修。相比之下,更换低透玻璃更加经济、合理,且张某主张的金额也符合市场价格。据此,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张某6.5万元。一审判决后,公司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释法
本案为一件相邻关系纠纷,属于物权纠纷中的一种。根据民法理论,相邻关系的实质是不动产权利内容的限制和扩张,即关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相互之间权利行使冲突的处理问题。本案中需要回答的主要问题是,作为案涉高层建筑的相邻方,张某享有怎样的权利?以及,高层建筑反光至张某房屋客厅,公司是否对张某构成了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我们首先从权利的角度进行考虑,因为有了权利才会涉及侵权问题,否则无从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由此可见,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互相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应实现各自生活的“方便”,而不能给对方造成妨碍。本案中,张某作为高层建筑相邻建筑物的权利人,享有其正常生活状态、其生活的“方便”不被影响和妨碍的权利。相应地,公司作为高层建筑的权利人,有义务防止、避免影响张某的正常生活。
明确了张某享有权利,公司承担义务,那么结合本案事实,公司是否对张某构成了侵权呢?本案中,张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现场情况能够证明,高层建筑玻璃的反光已经使张某客厅内的光线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以容忍的程度,已经使张某不能正常生活,不能正常使用其不动产,破坏了张某生活的“方便”,所以对其构成了侵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提示
本案说明,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在行使权利,使用不动产时,应正确处理相互之间的相邻关系,一方面应给予对方必要的便利,另一方面应对自身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如果以排放大气污染物、光辐射、噪声等方式侵害了相邻方的权益,有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