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丢失档案致员工无法办理退休,法院: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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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律协 作者:赵杰 编辑:何倩 2025-05-27 15:36:00

内容提要:孙某起初在A公司工作,后来集体转入B公司处工作,直至退休。孙某的档案也随着工作变动由B公司保管。孙某在办理退休时发现B公司将自己的档案遗失,孙某因此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也无法领取退休金。

  案情简介

  孙某起初在A公司工作,后来集体转入B公司处工作,直至退休。孙某的档案也随着工作变动由B公司保管。孙某在办理退休时发现B公司将自己的档案遗失,孙某因此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也无法领取退休金。孙某要求B公司赔偿无法享受退休待遇的损失,双方对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孙某遂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然而仲裁委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故孙某诉至法院。

  孙某认为,B公司提走了自己的档案,导致其档案丢失无法办理退休,应向其赔偿因丢失档案产生的无法享受退休待遇的损失。

  B公司认为,个人档案材料与劳动者享受养老待遇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办理退休手续、确定养老待遇等问题属于行政部门的管理范畴,本案中,孙某未能享受养老待遇的损失并非由于B公司或人事档案原因造成,赔偿责任也不应当由B公司承担。而孙某未开立过社保账户,故即使人事档案没丢,也无法享受养老待遇。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可以认定,B公司在转移孙某人事档案时,其员工提走了孙某人事档案,并将档案丢失。人事档案是个人建立劳动关系、办理社会保险等的必备材料,孙某个人档案的丢失势必会对其造成不利影响,可能导致孙某无法正常办理退休手续,使孙某预期可得经济利益受损,B公司作为A公司的出资主管单位和清算义务主体,其将档案丢失,应赔偿孙某相应的经济损失。

  关于孙某主张的因丢失档案产生的无法享受退休待遇的损失,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受损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五十条之规定,法院综合确定应为1000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释法

  因用人单位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相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该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对员工档案负有妥善保管并依法移转的义务,其应举证证明已经尽到上述义务。由于疏于履行自己的义务,致使员工档案丢失、无法找到,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赔偿员工因档案丢失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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