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车时发现是辆有磨损的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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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今晚报 作者:常健 编辑:何倩 2025-05-15 14:09:27

内容提要:近日,北辰法院天穆法庭依法审结了一起因新车变展车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开开心心购买新车,提车时竟发现是一辆有磨损的展车。近日,北辰法院天穆法庭依法审结了一起因新车变展车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赵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购买一辆电动汽车。然而,新车开回家不久赵某便发现车辆存在自动启停无法取消、无座椅保护套、主驾驶座椅变形、前机盖内卡口磨损严重等诸多问题。

  赵某称:“我要买的是新车,你给我的是旧车。这是欺诈消费者,我要求撤销合同,退还购车款,再给我三倍赔偿。”销售公司辩解道:“这不是旧车,是之前的展车。您购买车辆的时候已经享受了优惠,提车的时候也没发现问题,都过去这么多个月了,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赵某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于购车时明确向销售公司提出其具体的购车要求且销售公司作出相应承诺,双方签订的案涉购销合同中,亦未明确约定车辆并非展车。销售公司虽未向赵某充分告知案涉车辆系展车,但展览事宜不足以导致赵某对车辆品牌、操作系统等关键性能产生误解,客观上亦不致影响车辆可正常使用这一缔约目的的实现,故赵某以案涉车辆为展车为由主张销售公司构成欺诈,依据不足。

  其次,双方已对案涉车辆办理了交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赵某于提车时对案涉车辆的现状提出异议,故赵某以案涉车辆有划痕、无座椅保护套、主驾驶座椅变形等事由主张销售公司构成欺诈亦不能成立。基于此,不能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但展车作为展示体验车辆,不可避免供他人近距离操作、触碰、试乘等,属于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价格预期的重要因素,该汽车销售公司的隐瞒行为损害了赵某的知情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酌定汽车销售公司赔偿赵某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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