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用人单位“闹僵” ,还能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吗?

扫码阅读手机版

来源: 天津高法 作者: 编辑:何倩 2025-04-07 15:59:15

  案情概述

  小孙是某咨询公司新招录的员工,实习期满后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小孙正式入职没过几天,就与公司因签订劳动合同事宜产生纠纷,还报了警。调解未果后,双方就是否继续用工产生争议,某咨询公司警告小孙不得擅自进入公司范围。后双方因劳动合同公章、签名是否真实产生争议,小孙经劳动仲裁诉至河西法院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庭审中,双方就劳动合同公章签名是否真实产生争议。

  某公司:“原告入职时法人并不在公司。原告入职的是人力资源部,利用职务之便盗取公司公章自行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不予认可。”

  孙某:“我入职只有几天,被告的公司公章不可能授权于我。”

  经过双方证据的提交,法院对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予以了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书是否能够继续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

  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需要结合劳动合同解除原因、继续履行客观条件、劳资双方信赖基础、是否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综合考量。本案中,某咨询公司与孙某因签订劳动合同、继续用工等事宜持续产生纠纷,双方矛盾尖锐,孙某未再提供劳动,且孙某原工作岗位现已另有员工。

  综合全案事实,双方客观上已缺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信赖基础,如继续履行极有可能引发新纠纷,原劳动合同的目的更难以实现,不利于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故双方已不存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河西法院认定双方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意味着劳动者维持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身、财产隶属性,在双方已多次出现争议的情况下,法院需要慎重考量。判断劳动合同是否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应当从信任基础、职业发展、客观条件、主观要素等多方面综合衡量,避免持续引发矛盾、消耗劳资双方发展利益。

下载津云客户端关注更多精彩

推荐新闻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4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津B2-20000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20509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2120170001津公网安备 1201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