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持十余年 “三角困局”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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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今晚报 作者:记者 常健 通讯员 张芳 张冬慧 编辑:何倩 2025-04-02 16:50:21

内容提要:近日,某贷款公司代表将一面锦旗送到芦台法庭郑庆福法官手中,这起横跨仲裁、执行异议、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三重程序,僵持十余年的纠纷终于得到圆满化解。

  “感谢郑法官让我们企业收回了陈年旧账!”近日,某贷款公司代表将一面锦旗送到芦台法庭郑庆福法官手中,这起横跨仲裁、执行异议、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三重程序,僵持十余年的纠纷终于得到圆满化解。

  时间回溯到2012年,李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房产一套,支付了首付款。同年,某房产公司与某贷款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并以三栋在建商品房等作为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其中包括李某购得的房产。借款合同到期后,某房产公司未按期足额还款。

  2013年,某仲裁委员会对双方借款纠纷作出裁决。某房产公司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抵押物实现优先受偿权。李某获悉后,作为案涉房屋买受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2025年,某贷款公司获悉李某尚未支付37万元购房尾款,而某房产公司怠于行使债权,于是对李某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某房产公司经营不善、债台高筑,无法清偿包括某贷款公司在内的全部债务,对自身享有的债权消极搁置。某贷款公司对案涉房屋设有抵押权,但李某是房屋的预告登记权利人,且已实际入住。李某则是因为案涉房屋存在他人抵押权、且被人民法院另案查封,无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不愿支付尾款。纠纷陷入债权人权益悬空、债务人经营停滞、购房者办理产权受阻的“三角困局”。

  如何打破僵局,维护多方合法权益,案件承办法官郑庆福陷入了深深思考。经过深入研究和细致分析,他最终确认某贷款公司债权已生效、次债权到期且债务人怠于行使等基本事实,依据最新司法解释明确“执行异议确权不影响代位权行使”的规定,奠定解纷方向。在此基础上,郑庆福反复与某贷款公司、某房产公司和李某进行沟通协商,获悉李某已经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但因案涉房屋设有抵押权,尚未能办理产权登记。

  对此,郑庆福延伸举措、灵活施策,一方面积极协调不动产登记部门开通绿色通道,在李某清偿债务前先行办理产权登记,设计“产权解押—分期付款—动态解封”履约方案,将37万元尾款分两期支付;另一方面通过履行提示书、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等举措督促李某尽快自动履行。最终,李某提前付清全部款项,李某房屋权属登记与某贷款公司债权清偿一次性落实到位,案件得到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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