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一)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二)婚假一般应当连续使用。 (三)因用人单位原因,职工未能及时享受《条例》规定的婚假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工补休。 (四)如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我市规定,侵害劳动者权益,可以向人社部门举报投诉。
国家对婚假没有有效期的规定,用人单位可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
婚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实施办法的通知 》不区分“初婚”“再婚”“复婚”,因此均在婚假享受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