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六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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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回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六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津云新闻记者 张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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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市人社局 编辑:张雅妮 2025-02-14 11: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