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时被行李砸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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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 编辑:何倩 2025-02-05 15:47:00

  每年春运,在外工作、求学的人们纷纷踏上归乡的旅途,路途中若遇到一些纠纷该如何维权?

  案例一:

  案情回顾

  刘女士乘坐高铁从南昌前往北京,列车即将到站时,座位的正上方掉落一个行李箱,正好砸中刘女士的头部,造成头部外伤流血。事发后,乘警立即来到事发车厢进行处置,查明行李箱所有人为刘女士前座的乘客小林。 列车到站后,刘女士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医院就医,被诊断为颅外伤。刘女士认为铁路公司未依约履行安全运输义务,造成自己人身损害,应当赔偿损失。

  经多次协商未果,刘女士将铁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1129元、交通费3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将行李箱所有人小林列为第三人。

  法院审理

  庭审中,铁路公司辩称,砸伤刘女士的行李箱为小林所有,刘女士所受侵害由第三人造成,铁路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林述称,其作为行李箱的所有人,在放置行李时已经尽到了一个普通人合理的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也积极配合处置该事件,刘女士受伤与铁路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关,应由铁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女士在乘坐铁路公司承运的列车过程中发生受伤,并非刘女士本人身体原因或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故铁路公司应就刘女士受伤承担赔偿责任。虽铁路公司以砸伤刘女士的行李系第三人所有进行抗辩,但不能免除其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铁路公司负有对旅客行李进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刘女士受伤情形,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铁路公司赔偿刘女士医疗费1129元、交通费367元。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了客运合同中的旅客人身伤亡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旅客刘女士受伤并非其自身的健康原因或过错造成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非因自身原因受伤,可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是乘坐火车出行的首要注意事项,应遵守安全员的引导进行安检、有序乘车、放置行李。 同时,列车承运方应当进一步加强旅客安全保障工作,对乘车过程中的事故风险点进行排查处理,做好安检工作杜绝违禁品进站上车,车辆启动前检查行李放置情况,完善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处置人员,维护好旅客旅途中的安全。

  案例二

  案情回顾

  10岁的月月跟随母亲陈女士前往火车站搭乘列车。因当天下雨,候车室内屋顶漏水导致地面积水湿滑,月月在候车玩耍时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陈女士以月月法定代理人的名义将涉事铁路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5.6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铁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5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火车站、汽车站作为旅客乘车的公共场所,人流物流量大,容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同时,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八条规定:“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时止计算。”  候车厅滑倒受伤,管理失责须赔偿。本案中,被告铁路公司疏于管理,对候车室内地面积水未予及时清除或设置警示标识,致使原告滑倒摔伤,存在过错,对原告受伤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月月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没有履行必要的监护职责,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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