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孟** 提问时间:2024-04-17 07:39:58

标题:物业监管问题

1.住建委是物业公司的主要监管单位吗

2.物业需要公示哪些信息,是都包括物业级别

3.不同物业级别的服务标准住建委有无要求

4.如果物业服务不到位,住建委会进行惩罚吗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4-04-25 10:36 是否超时:

孟**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1.关于“住建委是否为物业公司的主要监管单位”的问题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区住建委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2.关于“物业需要公示哪些信息,是都包括物业级别”的问题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的信息内容。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第五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并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第六十二条规定“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季度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同时,《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在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细则中,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公示内容。其中,综合管理情况应公示内容为设置“物业服务意见箱”、“业主委员会工作意见箱”、“政策法规宣传栏”、“管理规约公开栏”和“项目事务公示栏”。在显著位置公示项目经理名字、联系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公示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等事项、公示各岗位服务人员配置情况;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情况应公示内容为按照有关规定向业主公布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情况、按照规定申请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并建立维修资金使用档案,且档案保存完整;公共秩序维护情况公示内容为公示场地占用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3.关于“不同物业级别的服务标准住建委有无要求”的问题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应当与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二)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三)服务的内容;(四)服务的标准;(五)服务的费用;(六)合同的期限;(七)违约责任;(八)合同的解除条件;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权责。

4.关于“如果物业服务不到位,住建委是否会进行惩罚”的问题

物业服务是否到位取决于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照合同履约,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未对“物业服务不到位”设置惩罚条款。《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社区党组织要定期组织对物业服务质量和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与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续签服务合同的重要依据。对服务效果差、群众不满意的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建议通过法定程序终止服务合同,并将相关情况反馈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评定的重要依据。《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住房建设委每年要对上一年度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相关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价。同时明确对信用等级评为E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区住房建设委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对涉及电梯、消防等安全隐患的,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与其共同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区住房建设委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监管频次”的惩戒措施。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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