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消失”的三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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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高法 作者: 编辑:刘影 2024-04-01 10:17:00

内容提要:老张是某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与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蓟州法院于2020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合作社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570余万元,老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老张有三套房

为了避免房产被法院执行

老张想出了一招“障眼法”

用转移财产来躲避执行

老张为自己的“聪明才智”沾沾自喜时

却不知已触犯了法律

  老张是某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与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蓟州法院于2020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合作社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570余万元,老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后老张上诉,2021年6月天津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

老张在明知自己负有履行

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情况下

为了避免其名下房产被法院执行

于2021年1月将自己名下一处不动产

虚假交易的方式出售给其朋友

二审判决后

老张为了避免夫妻共有房产被法院执行

于2023年4月以协议离婚的方式

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两处不动产

转移给其妻子

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抗拒执行,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法律底线不可逾越,妄想通过转移个人财产,恶意逃避执行等方式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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