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按照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公职律师。
天津北方网讯:《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杨**”留言:天津市事业编制人员通过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可否申请公职律师?具体需要什么条件和程序?
市司法局回复:按照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公职律师。因此,贵单位如符合上述条件,您本人可以申报公职律师。(津云新闻记者 张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