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不足15年,以下行为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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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社会保险 作者: 编辑:刘影 2024-02-19 08:50:22

  “大姨,您到退休年龄社会保险缴费不够15年领不了退休金,我们能帮您办理一次性补缴,保证您到岁数能正常办退休,按月领养老金。”

  “想要办理子女入学、积分落户、摇号购车等,无需签订劳动合同、无需上班就业,只需交少量手续费,我们公司能办理挂靠参保,帮您缴纳社会保险费满足享受条件。”

  “大哥,您看您差2个月就能领失业金了,我们公司能帮您办理短期参保缴费,花很少的手续费就能领钱啦。”

  请不要相信!

  以上说法都是属于社会保险常见的诈骗手段!

  涉嫌违法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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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挂靠参保。

  与单位未形成有效劳动关系的个人,通过将社保关系挂靠在中介、他人介绍或亲友所在公司参保缴费,从而享受与正式职工相同的社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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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虚构参保条件参保。

  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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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伪造证明材料补缴。

  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就业经历、工资银行流水、工资记账凭证、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等法律文书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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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异地违法违规补缴后办理社保关系转移。

  通过中介等方式在异地违法违规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后,将社保缴费记录转入到其他省市。

  以下行为不可为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社保中心提醒您,

咨询社保政策、办理参保登记,

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不要轻信他人,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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