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24-02-05 16:07:07

标题:护理假相关问题咨询:如何界定独生子女

2021年11月29日市卫健委颁布了新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企业在修订考勤管理规定时遇到一些操作问题,希望市卫健委能给出指导意见,具体如下: 1、《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

那么:具体如何界定申请护理假的员工是否属于独生子女?“兄弟姐妹已亡故”是否属于上述独生子女范畴?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回复时间:2024-02-09 09:29 是否超时:

1.依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登记由街道(乡镇)一级办理。

2.中央《决定》及我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有关规定,根据我市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不予补办,需要时由原发证部门开具证明。我市的做法为由街、区两级开具生育情况证明其生育一个子女。

3.兄弟姐妹已亡故,我市认定为视同独生子女。

 

市卫生健康委

2024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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