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天津北方网讯:《党群心连心》栏目网民“姜**”留言:咨询亲属证明关系开具事宜。
东丽区委回复:根据《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民规【2020】6号)明确了5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以及31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在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的第一项就是亲属关系证明。该事项的办事途径是: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津云新闻记者 张雅妮)